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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提升野生动物保护质效
时间:2022-09-30 10:38:03   来源:案例解析   浏览量:

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属于检察公益诉讼依法保护的范围。2018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青海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95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0件。

2021年4月,张某等7人在刚察县泉吉乡S208省道3公里处的青海湖水域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425.1公斤被查获。刚察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7人承担为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增殖放流裸鲤鱼苗费用87309.6元。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

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行为破坏了水产资源,改变了青海湖裸鲤正常的生长、繁殖,对青海湖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悉,青海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3件,起诉追缴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费用120余万元。

同时,青海检察机关强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共办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3件,起诉追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99万元。

2019年12月,西部矿区检察院对马某等4人持枪在阿尔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非法猎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75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青海检察机关强化流通环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益司法保护,2018年以来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件,起诉追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万余元。

2020年5月,华某、赞某在果洛收购鹿角后从花石峡镇运输至都兰县出售被查获,经鉴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鹿角14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鹿角9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鹿角25支)。同年6月,马某从旦某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查获,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鹿角58支)。

都兰县检察院针对上述两起案件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某、赞某赔偿因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3250元及马某、旦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7200元。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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